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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消防工程中水设计流量应该控制到什么范围?
作者:超级管理员
阅读量:1417
发表时间:2023-12-12

文章摘要:消防水设计

1、一般规定

1.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², 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²,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b、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²,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c、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1.2、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b、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c、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2、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1、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确定。

2.2、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下方表内的规定。

人数(万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起)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L/s)
N≤1.0115
1.0<N&le;2.520
2.5<N&le;5.0230
5.0<N&le;10.035
10.0<N&le;20.045
20.0<N&le;30.060
30.0<N&le;40.075
40.0<N&le;50.03
50.0<N&le;70.090
N>70.0100

2.3、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的规模和同 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

3、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1、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内的规定。

3.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灾粉份计流量,应按本规范表内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耐火等级建筑物名称及类别建筑体积(m³)
V&le;15001500<V&le;30003000<V&le;50005000<V&le;2000020000<V&le;50000v>50000
一、二级工业建筑厂房甲、乙1520253035
1520253040
丁、戊1520
仓库甲、乙1525-
15253545
丁、戊1520
民用建筑住宅15
公共单层及多层15253040
建筑高层-253040
地下建筑(包括地铁)、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15202530
三级工业建筑乙、丙1520304045-
丁、戊15202535
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15202530 
四级

丁、戊类工业建筑

152025-

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

152025-

注: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址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²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4、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内的规定。当室外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室外消火栓给水设计流量可按表内规定值的50%计算,但不应小于15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