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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计技术规范
作者:超级管理员
阅读量:1657
发表时间:2023-12-07

文章摘要: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

一般规定

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

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施工程应与隧道其它工程、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隧道同时验收、使用。

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以人员逃生为主,车辆疏散、财产保全、灭火为辅;

b)火灾探测报警设备、紧急广播、紧急电话的设计年度取值不应低于隧道计划通车年后第5年;

c)消防灭火设施设计年度取值不应低于隧道计划通车年后第 10 年;

d)应按远期设计年限预测交通量设计各类消防设施的预留预埋设施;

e)长度超过10000m的高速公路隧道,其消防、应急设施的设置应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消防安全布局

应综合考虑隧道的消防安全布局,合理确定隧道和附属用房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以及隧道外消防设施。 

隧道外附属用房宜就近设置在隧道出入口附近。隧道内的附属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的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隧道附属用房的设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可不设置在隧道附近,但设有消防监控设备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应能满足消防监控和灭火救援的需要。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设有重要设备的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可与高速公路隧道管理站、管理分中心或总中心机房合并设置。

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和长度大于 3 000m 的隧道群应设置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应满足广西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依法依规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等。

隧道的每孔车道空间为一个防火分区。隧道内横通道、设备管廊、附属设备用房应与车道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或 A 类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

人员集中的隧道运营管理用房设置灭火系统时,应采用不致人中毒、伤害的灭火系统。设备用房设置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隧道消防水源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的功能要求。

隧道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管网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应设有可靠的净水、取水设施。

同一高速公路隧道或隧道群的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火灾的延续时间和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进行计算确定。

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一次火灾需要同时作用的隧道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隧道合用时,应取最大者。

隧道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供水系统;当无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时,可采用临时高压供水系统。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能满足隧道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设有通风竖井的隧道,在联络风道口处宜设置能对火灾时产生的热空气进行降温的设施,排风道内可设置冷却隧道火灾高温烟雾的水喷雾装置;地下机房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